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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退出加速:破产审判庭将成为新路径

摘要: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过程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

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过程中,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

上述表述,是中美在G20峰会期间会晤所取得的成果之一,其中也透露了关于“去产能”的重要信息。

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去库存、去产能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僵尸企业需要退市,这一背景之下,破产审判改革得以加速。

6月29日,。

《方案》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的中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同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方案》对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规划了“两步走”路径:

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第二,。

这意味着,到今年年底,所有直辖市、。

在人员方面,《方案》要求:。一般按照1:1:1的比例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且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除了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外,《方案》还要求破产庭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

而在这一《方案》出台之前,广东省广州、深圳、佛山、茂名四家中院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在强制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化及衔接、、小额破产案件快审程序、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等方面开展改革。

8月8日,。

从此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过去大多数资不抵债的企业在退出市场多不会选择破产程序,而是通过非司法途径。

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撰文时指出:从数据分析来看,我国适用破产程序案件的数量不足美国的0.2%,西欧国家的1.16%。同时,我国2014年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显著低于西欧平均70户的数量。此外,美国2013年的个人破产案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30%以上。

: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近几年来,随着《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破产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2015年12月,,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2016年2月,,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理僵尸企业。

伴随各项改革推进,破产案件的数据正在发生变化。一位破产法学者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数量不多,但这一数字已经开始上升。”

,,比去年同期增加52.5%。

尽管如此,目前破产案件数量与全国已吊销、无营业公司的数量并不匹配。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破产案件数量也明显偏低。

可以比较的一组数据是,记者此前从国家工商总局获得的数据显示,由于清理了部分“僵尸企业”,今年上半年,全国注、吊销企业达87.82万家,是上年同期的2.11倍。

不难预见,伴随全国中院破产审判庭的陆续设立与去产能的深入推进,未来破产审判改革将大大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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