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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政府让步!不再全面禁售电动车!

电动车和摩托车如何“限”与“禁”这个老问题,历时两年多终于有了最终答案。3月29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下称“表决稿”),待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与此前相比,表决稿删除了电动车与摩托车禁止销售的两条条款,这意味着电动车与摩托车不再全面禁售,但对于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仍是禁止销售。

虽然解禁销售跟解禁电动车出行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此次政府决策部门态度的缓和依然传递出积极的信息。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广州“禁电”对电动车行业造成不小的冲击,作为“禁电”的急先锋,广州、深圳等地可谓做出了非常坏的表率。不少城市效仿其“禁电”措施、手段,给电动车行业笼罩了一层政策阴霾。本次表决稿释放出的政策缓和迹象同样意义重大,在“禁电”最为严苛的广州地区,这种缓和显得尤其珍贵

意义

01

民生的胜利


广州全面“禁电”后不少专家学者论证其法理依据的不足,央视等电视台也以特别节目的形式对“禁电”展开讨论。广东电动车商会、中国自行车协会等行业力量也一直在向广州、深圳等地政府进言。可以说,无论从民生还是法理角度,广州“禁电”都承担了巨大的舆论压力。此次政府决策层的让步可以理解为对“禁电”政策的一种反思,无疑是民生的胜利。

意义

02

为全面解禁铺路


广州此次是解禁销售电动车,而非解禁电动车上路,这两者之间有着巨大区别的同时,然而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人问,不让上路还怎么卖车,这规矩不是自己打自己脸吗?其实不然,作为一个区域的中心,广州必然是电动车的一个集散地,放开销售这个命门,就等于给了广州地区总代生存的空间。

与3月28日提交三审的修改稿相比,3月29日的表决稿有了一项大“改动”,即删除了“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三轮车”这一销售管理条款,与此同时也删除了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者人力三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车辆每辆二千元罚款;无法查清销售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销售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款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自提交一审以来,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与摩托车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其中“禁售”是广州首次提出,颇引人关注。相较于一审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去年二审稿将禁售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限制于实体店,而是明确为“在本市禁行驶范围内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审稿对“禁售”相关条款并无修改。但表决稿仍保留了“本市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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