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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抄自己被取消专利?扯什么犊子!


前不久路虎揽胜极光和陆风X7的专利被同时宣告无效在汽车圈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过去这么久了还时不时被人提起。最近又有朋友和笔者提起此事“听说路虎因为抄自己被取消了专利?专利局就只会护犊子!”“扯什么犊子!”这是小编的回答。



朋友们问我对于陆风X7亦或其他山寨车,笔者一向报以鄙夷的态度,对于国内诸多起山寨车被告最后被判定不构成相似的案子,笔者也实在不敢苟同。不过咱不能颠倒黑白啊!对于陆风山寨道德上是不能容忍的,但法律层面的结果不能用道德去评判,依法办事才是解决之道。


至于路虎揽胜极光是“因为五门版和三门版的设计差异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布专利无效,这纯粹就是一个谣传,比之前谣传的“揽胜极光没有注册专利”还不靠谱。


◆ 揽胜极光是因为三门版和五门版之间差异太小被取消专利?扯什么犊子!


陆风X7


陆风X7抄袭路虎揽胜极光早已路人皆知,今年6月初,。紧接着,国家专利局两份决定书宣布陆风X7与路虎揽胜极光专利均无效将此事推到了高潮,受到了广泛关注。这里点明一点,专利局的决定书仅表示两份专利无效,,但这两份决定书将很大层度上影响这个案件的进程。


在对该事件的报道中,陆风X7因为山寨被取消专利没有歧义,但路虎揽胜极光专利被取消的原因出现了多个版本,但事实上很多是对决定书内容的误读。国内某知名网站报道“揽胜极光之前注册的专利因为五门版和三门版的设计差异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注: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为外观设计具有明显区别)”的误读原因被大量转载。



小编揣测造成误读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第一,如果你看了前文链接中的原始卷宗就会发现,原文长且枯燥,完整看完需要很大的耐心。在关于揽胜极光的卷宗中,专利复核委员会为了依法证明2010广州车展上亮相的揽胜极光三门版和五门版车型就是涉案专利中的设计1和设计2,文中出现了很多相关的异同对比,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是三门版与五门版车型之间的异同是取消专利的原因。


第二,就在这个陆风X7和揽胜极光山寨案掀开前不久,,并且还以本田恶意竞争为由被判倒赔双环1600万(点击查看详情)。,所以揽胜极光被取消专利一事被大家惯性的理解成专利局“护犊子”的行为而不去深究事实。是否有人利用公众这点故意炒作笔者不敢妄断。


◆ 真相只有一个:路虎发布新车不及时申请专利,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排除误读,真相只有一个,路虎不按规定及时申请,使得自己的产品沦为现有的公开设计,我国的专利法也没办法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了。


路虎揽胜极光在2010年广州车展上在国内首发亮相,车展期间路虎带来了一台三门版及一台五门版车型,国内媒体当时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这些都早已被公众熟知,这就是问题的根源!


揽胜极光专利截图


直到2011年11月24日,路虎才想起专利的问题并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点击查看第四页路虎揽胜极光专利详情),专利中包含设计1(揽胜极光三门版)和设计2(揽胜极光五门版)。这时候距离他在国内首发已经过去将近一年,而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必须在产品公开发布之前,所以这份专利本身并不合法。


不过我国专利申请为预审核制,你申请了专利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有人发现了这份专利存在的问题,向专利局提交无效申请,那么专利局会成立专利复核委员会来重新评判你这份专利的合法性。于是陆风母公司江铃控股作为无效申请人提出指控,并提供了大量经过公证的媒体关于揽胜极光参加广州车展的相关报道的证据。专利复核委员会确认了两件事,一是江铃控股提交的证据全部合法,二是车展上的车就是路虎涉案专利中的车,因而确定路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并最终宣布其无效。


揽胜极光


是不是路虎在广州车展前提交专利申请就没问题了?也不是!因为这里的现有设计指的并不是国内而是全世界。江铃控股补充提交的证据17显示,路虎在2007年在英国为揽胜极光申请了专利并在2008年对外公布,所以路虎只有在2008年其英国专利公布之前申请才算有效。


◆ 专利法第23条到底是咋说的?


前文已经基本阐明了,这一页我们继续聊聊相关的法规条款。笔者不是学法律出生,本文不是对相关法规的释义,仅仅是就本案尽量讲清其中的关联脉络。先来看一下前文提到的,也是本案最重要的《专利法》第23条:



在揽胜极光专利被取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在第1款和第2款中,分别指出授予的专利不应属于现有设计和应该和现有设计有明显区别。


这里的核心就是这个“现有设计”,补充条款里说现有设计指的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我们来咬文嚼字一下,第一个是“申请日以前”,专利申请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的分界点以专利的具体申请日期为分界点;第二个是“国内外”,现有设计不以中国为界;第三个是“为公众所知”,就是公开发布过了,不管是通过网络、出版物还是发布会、研讨会亦或是公开发售,都属于这个范畴。




还有一个隐藏的信息,规定里并没有提及现有设计的归属问题,就是说法律上只看是否在申请前公开过,至于这个现有设计归属谁法律并不做判断,也不提供保护。在广州车展中国首秀之前,揽胜极光已经在国外正式发布,所以法律层面揽胜极光在其申请专利时明显已经属于现有设计。即使路虎有能力证明揽胜极光是其完全自主独立完成的,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敏感的朋友应该已经发现了,如果我的设计被人曝光了,那我岂不是没法注册专利了?当然不是,这里就涉及到专利法第24条,对于这条法规也有很多误读。属于24条三种情况的,可以有六个月的宽限期,例如新车被媒体扒出了无伪谍照等情况。



◆ 我国的专利法护犊子耍霸王?NO!


相信看完上一段很多人会有这样的想法,觉得我国专利法太过霸王,偏袒自主品牌。但事实上这条法律并没有针对谁,自主品牌和国外品牌是公平的。那这条法律霸王吗?是不是不合理呢?并不是!



一个非法律界菜鸟去点评一条法律有点可笑。笔者也不敢妄自点评法律条文,这里仅仅是笔者对这条法律条款合理性的感性想法。


笔者在这里做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两个人准备结婚,摆酒就是自己开发布会公开产品,领结婚证就是申请专利。在中国传统中摆酒就算正式结婚了,全村人都知道,结果没领结婚证,万一哪天闹离婚了,全村人都证明他俩结婚了但法律还是没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即使全世界都知道揽胜极光是路虎的原创,没有合法的专利法律也没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不过这里也有个问题,摆完酒再去领证也没有问题,但公开了设计再申请专利就无效了。看过原卷宗的朋友也注意到,证明车展上的揽胜极光是专利图上的揽胜极光都耗费了一整页的长度,要证明一个现有设计的归属问题,在法律上的难度可想而知,甚至是不可能任务。再举个例子,A设计的产品被B拿去公开了,并且邀请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公众以为这个设计是B完成的,那专利法该怎么判断?再做个假设,一台没有注册专利的法拉利外观专利是属于法拉利还是执行设计的宾尼法利纳?所以法律层面一切以申请的专利为准,当然被人恶意抢注是另一回事了,这个就不再这里展开讨论了。


◆ 专利局撤销极光专利是自己打脸?NO!


比专利法第23条争议还大的是专利局的预审核制,每一条相关新闻报道的评论区都能看到大量的网友留言“开始通过了现在说撤销就撤销,专利局自己打脸”。先简单解释一下这个预审核制:就是只要你符合一些申请专利的基本流程,就能取得相关专利,并且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在专利有效期内,有第三方对专利提出异议,第三方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无效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专利局再成立专利复核委员会按流程审核,再判断这个专利是否合法。


下面给大家看一张截图,大家随意感受一下:



左侧的数字是专利局2016年第25期公布的全部专利,总数是多少大家自己加加,而且专利局每星期会公布一期同等数量级的专利。这其中包括各行各业的外观专利以及涉及专业技术的行业发明专利。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专利局需要多少人工以及及其深厚的专业知识才能保证对这些专利的完全审核?并且真的能做到完全审核?


笔者无法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给大家分析这个制度,也并不了解国外的制度。不过从实际出发,这种预审核制和行业内互相监督是合理的。一旦双方利益冲突涉及到专利时,双方同为业内人士可以更好的评判对方专利的有效性。


◆ 不要用道德绑架法律,法理分开理性看待


说了这么多,最后提一下,道德和法律并不完全一致,看待任何一件事都要将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分开。对于山寨这种事,我们从道德上当然可以完全的批判甚至抵制,但是否合法要具体来看,不能用道德去绑架法律。


对于揽胜极光被取消专利一事,完整的看完卷宗会发现专利局完全依法办事,并没有半点偏颇。而专利局同时还认定陆风X7属于山寨行为取消了专利,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应该给予褒奖。



看过诸多网友的评价之后后发现,有部分网友持有另一种观点:当年陆风进军欧洲时,路虎(Land Rover)因Lind Wind与其商标相似进行阻挠,经过长达六年的鏖战,陆风在欧洲胜诉,但损失了六年时间。陆风X7在发布伊始就宣称揽胜极光的专利并不合法(因此才有揽胜极光没有专利的误传),明显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针对路虎在中国的报复行动。?


陆风X7是不是精心策划的报复笔者并不清楚,但很明显成功钻了法律的空子,,。但这并不影响道德层面对他的“审判”,既然敢抄就得承担社会舆论的非议和后果,法理并不冲突。





不管本案最终结果如何,至少给不管是自主品牌还是外国品牌一个警醒,要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自己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可能连法律都不能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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