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 > 小智看法|Don’t lie to me——测谎能否作为断案的依据?

小智看法|Don’t lie to me——测谎能否作为断案的依据?

小智说
小智看法|Don’t lie to me——测谎能否作为断案的依据?

基本案情

郭某自2013年9月11日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14年4月3日郭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A公司申请其HR吴某作证证明:郭某入职后一个月内,吴某与郭某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郭某也亲自将签好名字的劳动合同交给A公司人事部门存档,可以证明A公司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A公司申请证人冯某作证证明:郭某交付给A公司的劳动合同是郭某诱使其下属冯某代签的劳动合同。虽然该事实是经事后查证,但A公司认为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郭某认为劳动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因此对两位证人的证言及该份劳动合同均不予确认。

庭后,A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郭某、冯某进行测谎。郭某表示同意A公司提出的测谎申请。郭某、A公司双方均同意将此次测谎结果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冯某及吴某三人同时进行测谎。2014年11月18日,。该报告显示结论为:

1、吴某确有代表公司拿劳动合同要求郭某签字;
2、郭某有故意回避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3、冯某得到过郭某的允许而代其签字,但郭某没有真实委托和授权冯某代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
 
本案争议焦点

郭某、A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到底归责于哪一方?

:A公司就本案申请了测谎,郭某、A公司双方均同意将测谎结果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故本院将司法心理生理测试报告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司法心理生理测试报告中显示的A公司在测试前陈述的内容,与司法心理生理测试报告结论、A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基本相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A公司有要求郭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司法心理生理测试报告的结论显示郭某存在故意回避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故本院认定,郭某、A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郭某。郭某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A公司,证据不足,应由郭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郭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智广州HR法律顾问观点
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虽然劳动合同签字存在瑕疵,但是是郭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而郭某对该份劳动合同签字及两位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使得整个案件陷入一个真伪不明的死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A公司或郭某的主张,则本案适用法官自由心证作出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此时,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新事物,一个亮点。

2、 ,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并未包括测谎结论,则测谎并不能作为定案的法律依据。但是这种具有科学依据的测试结果,对法官心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使法官加强对现有的证据的可信度;法官可将其作为审判参考辅助,结合其他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本案中,,结合双方在测谎前,庭审中的称述相互印证,得出A公司有要求郭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司法心理生理测试报告》的结论显示郭某存在故意回避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故本案作出有利于单位的判决。

3、 因此,目前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越来越多引入专业测谎辅助审判。需要善意提醒各位企业HR的是,不要据此认为测谎可以在诉讼中运用,就肆无忌惮地行使企业的管理权。毕竟测谎不是法定的定案依据,更是一把双刃剑。诉讼使用还首先征得双方当事人合意;其次,要有其他证据相辅助;最后,需要双方同意将测试结果作为判案依据。

本文版权属中智广州,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