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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标犯罪认定从犯裁判规则5条


作者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王如僧


第1条裁判规则:没有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的非股东高管可以认定为从犯。

案例指引:(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4年3月起,崔某受雇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工业区生产假冒"美即"、"MG"等注册商标的面膜,崔某负责管理工作。2015年1月23日11时许,崔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面膜4008盒、美即包装盒14800个、大型包装机1台、小型包装机4台。经鉴定,上述面膜按正品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202400元。


第2条裁判规则:虽然负责销售这一关键环节,但如属于受雇于人的低层员工,可以认定为从犯。

案例指引:(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3年7月2日起,许某受雇于同案人彭某龙广州市白云区销售明知是假冒"chanel"、"tagheuer"等注册商标的手表。7月4日16时许,许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共价值334765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1050块。


第3条裁判规则:仓库经营者为侵权产品提供仓储服务并代卖家检货验货的,构成共同犯罪,但可以认定为从犯。

案例指引:(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林某明系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双沙村荷木山脚华坑的鸿道卓信仓库的经营者。

2013年11月8日至10日,林某明知他人运至其仓库的"Oral-B"牙刷(共120096支,价值1772617元)、"高露洁"牙膏(共55440支,价值399166元)、"SENSODYNE"(舒适达)牙膏(共51740支,价值1109823元)及"adidas"(阿迪达斯)运动鞋(共1872双,价值1357668元)等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提供仓储服务,并在仓库代买家验货、收货,并准备将货物出口销售。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鸿道卓信仓库,当场缴获上述商品。


第4条裁判规则:厂家仅为侵权产品提供加工、包装服务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案例指引:(2014)穗增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4年3月,杨某甲在增城市开设无名包装部,从事服装生产的包装环节。

经营期间,杨某甲擅自从事假冒Levi's、Lee等品牌牛仔裤的包装工作。

2014年4月25日,'s牛仔裤848条、Lee牛仔裤1128条以及Jeep牛仔裤550条。经价格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427072元。


第5条裁判规则:被告人一直供述自己是从犯,并提供了主犯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的,可以采信。

案例指引:(2015)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4年4月起,邱某受沈某雇请,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大厦某存储、销售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同年9月3日18时许,邱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被现场缴获假冒"CELINE"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计1625个。经鉴定共价值373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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