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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双调整 利好政策持续


        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以下为通知全文。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此前,购买144(含)平以上首套房源,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此前,购买二套房源,不考虑面积,全部按3%的税率征收)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此前,个人购买两年以上(含五年)的住房,需缴纳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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