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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关于"认罪认罚从宽" 这里有你最关心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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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授权18城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迈出关键一步。

  这18个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和西安,试点为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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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同时强调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此外,试点方案与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衔接,能够提升司法公正效率,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根据试点方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试点案件。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

  在审判程序上,,可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须在判决宣告前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据悉,、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同时,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方案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的情形明确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题:四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授权决定草案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根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开始审议有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在北京等18城市开展这项制度试点。

  如何合理确定案件的适用范围?如何强化监督制约,防止产生“权权交易、”?如何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

  重大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同时也规定了不作为试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这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在案件类型上所有罪名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从司法正义角度而言,只有确保无论轻罪、重罪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都有适用从宽制度的可能性,才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当然,对某些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认罪认罚但是否从宽尚需由司法机关认定。”陈卫东说。

  如何避免“”等司法腐败问题?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据了解,有关试点办法将进一步严格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严肃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试点依法规范开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司法腐败、,从来不是因为认罪认罚从宽而存在,不能说开展认罪认罚试点就会加剧这种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试点单位要定下规则。”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授权开展试点,同时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督程序,从侦查到审判阶段都要更加强调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也表示,根据这项制度设计,“认罚”并不是单指经济赔偿,更不意味着只要赔偿就可以获得轻判甚至不判,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自愿承担刑罚。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在制度上也明确了更加严格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惩治措施。

  被害人的意愿和权益如何保障?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言,坦白了可以从宽处置,可对于被害人一方是否能对此表示认可?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

  顾永忠说,据了解,试点工作将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即使如此也不是从宽无边,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

  陈卫东说:“在具体的认罚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检察官代为主张,可将被害人的受损利益获得弥补作为认定被告人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合理条件之一,且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程度与被告人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直接挂钩,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主动性。”

  鉴于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受到情绪导引,容易干扰量刑和判决,陈光中表示:“被害人的意见,不是制约性、限制性的,应作为一种参考意见,供司法机关在量刑和裁决时参考、借鉴。”

  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同案不同判”?

  一些公众担心,试点地方和非试点地方是否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据了解,在正式开展试点时,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就量刑等问题出台必要的统一规范措施。

  顾永忠认为“同案不同判”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也不必过于担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从宽’并非无边,而是仍然限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发生离开法律规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陈卫东还提出,在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尝试其他方式减少这种所谓“同案不同判”的差距,“例如,通过贯彻坦白从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等诉讼从宽机制等,避免同案判决的过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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