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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14】顺德饲料公司超标排污,不仅被罚3万,还被限制生产2个月!

案情回顾


广东泰峰膨化饲料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区内,主要从事饲料加工项目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2015年8月25日,在该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组织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厂界废气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监测期间有两个监测点(厂区外西北角,5号原料仓旁)及(厂区外西南角,3号原料仓旁)的臭气浓度最大值为22(无量纲),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厂界废气监测现场


,, 2015年11月26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因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5年11月26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决定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2个月,限制生产期间,其生产产能不能超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能的80%,具体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达标排放为准。



2015年12月2日,当事人向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交了《广东泰峰膨化饲料有限公司环保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确定了改正措施、工程进度等事项,并按照要求将整改方案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当事人按照整改方案推进废气治理工作,雇佣通渠工程队对厂界范围内的下水道进行疏通冲洗,杜绝厂界周边的臭气源头;聘请废气净化设备厂家更换除异味处理设备部分配件;密封原材料仓库的门窗,加装排气扇,在出风口增加光催化器除异味设施,于3月27日正式完工。当事人委托广州市建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检测,结果达标。此期间当事人限制生产时期已超过2个月,但一直没有提出延期申请。发现,当事人在此期间产能一直控制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产能的80%以下。


当事人公开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2016年4月25日,当事人向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交了关于限产决定书的整改完成情况汇报、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整改情况公开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4月25日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将持续跟踪检查,并委托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在5月中旬对该公司的排污情况进行抽样检测。


法条链接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整理/佛山环保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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