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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行《每日说法》第187期:跨地区用工的劳动待遇和社保标准以何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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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HR课程粉丝问

我公司在全国多地设有办事处,办事处的员工多数在当地购买社保,但有个别员工会有社保购买地和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跨地区购买社保的情况(如社保在佛山购买,实际工作地点在广州),这样可以吗?另外,最低工资等标准以哪个城市的为准?


谨行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但如合同有约定且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合同履行地标准时,可以按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由此可知,从立法角度出发,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待遇标准均要求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紧密联系。您提到的“社保购买地和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虽无法律明文禁止,但确有违法的风险。如,社保购买地无法认定工伤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利益,转由公司赔偿等。

另外,因贵司逾期未在合同履行地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部门依法可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或对用人单位和公司负责人处以行政罚款。因此,建议贵司谨慎处理。


法规链接

.9.18实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7.1实施)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谢谢阅读

撰稿人:张颖聪律师

谨行小编:王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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